离婚案件管辖一览表
Posted on 2016-12-29 by maxvisadmin
现如今人们面对高房价,离婚率也是居高不下。现针对离婚管辖问题,迈图律师特整理离婚案件管辖一览表,以供查询。
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一方户籍迁出但未落户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6、军人离婚,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军事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7、华侨离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离婚当事人在国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涉外离婚判决的被裁定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